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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6月8日
平顶山市教育体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全市教育体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体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平顶山市教育体育系统应当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促进各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体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平顶山市教育体育系统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教育体育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市教育体育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需的审计人员,独立开展对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要把内部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要根据国家审计署、教育部、省教育厅、省体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人员
第六条 市教育体育局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机关纪委、党风行风办公室、财务科、发展规划科、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基础教育科、督导室等科室为成员单位。内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局属学校、幼儿园及二级机构等财务独立的科级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市教育体育局内部审计机构设在局财务科,建立专职内审人员专家库,在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全局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审计责任制。
各县(市、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督查本地区教育体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八条 内部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教育体育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的在职培训。
第十一条 市教育体育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督促各县(市、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切实履职尽职,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情况进行审计;
(六)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电子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 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市教育体育局财务科(审计科)根据市教育体育局的中心工作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教育体育局财务科(审计科)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前,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有关单位或群众对领导干部在经济责任方面的意见,依据审计权限对反映问题进行审计核实,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工作底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工作底稿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有异议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定。
第二十条 审计组将根据被审计单位送达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经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并将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教育体育局财务科(审计科)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市教育体育局财务科(审计科)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做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市教育体育局财务科(审计科)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市教育体育局财务(审计)科。
第二十五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对重要审计事项,局财务科(审计科)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交局机关党委、纪委。
第二十九条 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且已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同时报局主要负责人或建议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市审计局进行报告:
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4.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5.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6.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7.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8.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未按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审计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0年6月23日起实行。
2019年6月28日
责任编辑:郑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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