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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文〔2020〕16号)精神,参照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制定了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为规范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更好地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规定设立的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教育体育局局长担任;设专职副主任1名,由市教育体育局总督学担任;成员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体育局,承担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委员会决议,负责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价,组织开展对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检查、评估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教育督导法规、政策、制度和标准,研究制定平顶山市教育督导的政策措施,审议平顶山市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聘任市督学;发布平顶山市教育督导报告。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职责:
1.主任: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召集委员会全体会议。
2.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3.专职副主任:负责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4.成员:全面落实所承担的教育改革发展的相应职能,履行相关教育督导工作职责。
三、会议制度
第七条 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处理重要事项的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听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汇报,研究、审议、部署、协调教育督导的重要问题,原则上每年年初、年中各召开1次会议。
第八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参加会议人员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全体成员;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主任要求及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报主任审定。
第十条 委员会议定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主任、副主任报告。
第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委员会会议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委员会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主任、副主任、各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部门、县(市、区),根据需要报送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要带头维护委员会权威,严格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认真贯彻执行委员会的工作部署。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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