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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2010年,我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以下简称《意见》),建立了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国家助学金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资助对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县(市、区)根据《意见》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并将以下几种学生优先确定为资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学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南水北调移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2.资助标准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市、县或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3.资助范围
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各地可在省下达资助名额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资助面,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4.取得方式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资助名额和资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在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递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学校为单位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认真进行审核,按规定的名额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评审结束后,学校要将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计汇总报至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二)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
根据《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豫政办〔2016〕120号)要求,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以及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的普通高中学费。
标准:对公办普通高中,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费学生数和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免学费补助标准根据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民办:对民办普通高中,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数和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费标准高出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住宿费
根据《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豫政办〔2016〕120号)要求,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以及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的普通高中住宿费。
标准:对公办普通高中,因住宿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住宿费学生数和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免住宿费补助标准根据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民办:对民办普通高中,按照享受免住宿费政策学生数和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免住宿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住宿费标准高出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继续向学生收取。
(四)校内资助
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普通高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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